報導未查證 壹週刊判賠連惠心200萬

三年前壹週刊報導「連惠心兩百萬名駒曝光」,未向她本人求證XBox360 遊戲違反雙方簽訂報導前須向連家人查證的協議,連惠心請求懲罰性PS2賠償。最高法院認定,壹週刊未盡查證義務,昨判壹週刊所屬的電影傳媒敗訴,壹傳媒及壹週刊社長裴偉,各應賠償連惠心一百萬元PS3 遊戲。

九十三年二月間,壹週刊報導「連惠心私密信件驚爆XBox 360連戰打老婆」新聞,被連惠心提告,雙方後來達成和解,簽訂協Wii Fit書,約定日後壹週刊如擬報導連家人新聞時,壹週刊必須向連惠Wii 遊戲心或被報導的連家人求證,若違約則需給付連惠心違約金兩百萬XBox 360 遊戲。

簽約後壹週刊在九十六年一月、七月、九月,分別報Kinect導「連勝文夏威夷辦豪奢婚禮」、「蔡依珊懷孕身形曝光」、「DVD連惠心兩百萬名駒曝光」等三篇有關連家的報導,卻被連惠心指藍光 DVD都未向連家人查證,告上法院後,連續三案壹週刊都敗訴,各賠藍光 BD償兩百萬元。

連惠心指稱,壹週刊在九十六年七月廿八飛鳥遊戲日,盜攝她騎馬的照片,到九月廿七日報導出刊前,有兩個月的藍光 電影證時間,但壹週刊僅在九月廿五日、截稿前一天晚上,向她的友藍光人趙喬查證,未向她本人求證。

壹週刊辯稱,該篇報導XBox360刊前,該週刊曾透過趙喬向連惠心查證,趙多次聯絡後回覆聲稱PS2 遊戲「連小姐手機關機,傳簡訊給她也沒回」,壹週刊已履行協議書Wii約定,向對外代表連惠心的趙喬查證,沒有違約情事。

電影 DVD決指出,連惠心買馬、騎馬屬她日常生活的活動,無關公眾利益PS3,壹週刊未盡查證義務,違反協議內容,應賠償兩百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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